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知
信息来源于:郧县城市在线 发布时间:2006/8/4
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知
一、变更和恢复民族成份的审批由市及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根据核准证明予以变更、恢复。
二、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为准。
三、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年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六、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七、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八、申请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证明(户口卡)、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本人申请,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一、变更和恢复民族成份的审批由市及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根据核准证明予以变更、恢复。
二、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为准。
三、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年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六、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七、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八、申请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证明(户口卡)、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本人申请,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