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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业务办事须知(驾驶证部分)

信息来源于:郧县城市在线 发布时间:2006/7/14
初次申领业务
一、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本人近期免冠彩照4张。
二、考试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三、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办事时限:
1、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初次申领申请;
2、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增加准驾车型业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本人近期免冠彩照4张;
4、提交本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办事时限:
1、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受理;
2、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

持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申请驾驶证
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二、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办事时限:
1、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
2、直接核发驾驶证的当天核发驾驶证;
3、需参加科目一、三考试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5个工作内核发驾驶证。

境外驾驶证申请驾驶证
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4、提交其护照和复印件。
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
办事时限:
1、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
2、直接核发驾驶证的当天核发驾驶证;
3、需参加科目一、三考试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5天核发驾驶证。

驾驶证换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二、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办事时限:
办理换证业务的,3个工作日内核发新驾驶证。

办理补证业务
一、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办事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注销
一、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死亡的;
2、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提出注销申请的;
4、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二、属于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注销的书面申请。驾驶证遗失的填写《驾驶证补领申请表》。
三、有第5项至第8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办事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注销。

驾驶证记分和审验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三、各市(县)驾驶员的记分考试由各市(县)车管所办理。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办事时限:
1、记分满12分的,当场受理参加7天的法律、法规教育。20天内受理科目一考试;
2、需参加科目三考试的,在科目一考试及格后10天内进行考试。
信息来源:苏州交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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